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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需同时对设备进行改造升级,进而扩展功能、节约成本

资讯频道文章B

    近日,公安部颁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中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该向社会公布,根据这一问题引起的反响。有些车主表示,公布交通监控设备地点,可以让自己减少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另外一些车主则表示,新规定提高了大家开车的警惕性,有利于交通安全。

    针对以车辆检测器、控制器和图像抓拍设备构成的“电子眼”作为一种交通监控的技术手段对于减少交通违章,现场准确取证、规范驾驶行为,增加行车的安全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国内大中型城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利益驱动下,无所不在的“电子眼”也很容易成为一种隐形的“罚款机”。许多人在无意中被“电子眼”抓拍,甚至一天之中被多次抓拍,形成高额罚金,让人感觉电子眼就是警察的“罚款机”,罚了钱还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这种现象的出现给驾驶人员造成较大的心理负担,同时为主管部门创造了不合理的收益,在社会上所造成负面影响,无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新政策规定所有“电子眼”的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开,目的就是要使驾驶员清楚地了解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的基本布局和重点交通控制地段的设置,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安全行车。这种规定体现了人性化的思想,使先进的技术手段在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改善交通环境,减少违章和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所以新法规的修订对于改善交通监控环境,减少市民投诉,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等方面利大于弊。

    对公民隐私方面从技术上看,用于交通违章记录的“电子眼”只能在车辆检测器检测到车辆违章的信号后才能控制数码相机或摄像机记录车辆违章的现场图像,并不能拍摄到车内的图像,因此不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在公开“电子眼”的设置位置后应该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对于一些重点交通监控路段,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具体的时间、任务和临时交通调控方案的要求采用流动式监控设备进行违章变道、闯红灯、逆行、超速等现场违章行为的监控,在新法规的约束下,这种流动监控设备应该增加告警灯闪烁提示、LED屏幕提示或城市CMS信息提示,以起到公开告知的作用。

    另外,新规定明确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设备安装完后还要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功能完好。但新规定中并没有提出对现有的“电子眼”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的要求。我们也期待更多的行业在出台安防设备使用规范的同时,要求对设备进行改造升级,进而扩展功能、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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