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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条例:监控不得侵犯隐私 录像至少保留30天

资讯频道文章B

    新华社昨日受权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经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保安员不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不准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不得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不得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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