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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图像资料的使用

技防图像监控系统分为公共视频系统和非公共视频系统,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市区主要路口、广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技防监控系统归为公共视频系统;小区、学校、医院、银行、饭店、娱乐场所等内部技防监控系统归为非公共视频系统。以下是关于两个系统使用的有关规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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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防知识网】执法部门如何使用技防图像信息资料

  技防图像监控系统分为公共视频系统和非公共视频系统,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市区主要路口、广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技防监控系统归为公共视频系统;小区、学校、医院、银行、饭店、娱乐场所等内部技防监控系统归为非公共视频系统。以下是关于两个系统使用的有关规定的介绍。

  对公共视频信息的使用

  目前,各城市的公共视频系统是由政府为主导(主要是公安机关)投资兴建、维护的,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促进城市管理,是为了公共权力的行使服务的,公安机关当然有权依法使用公共视频信息。

  技防图像监控系统内部蕴含了大量的社会方面的视频监控图像,很多政府相关部门如城管、城建、消防、电力、国安、交通、交管等在工作中也需要这些图像信息,以支持和完善城市功能。为了使视频监控系统的潜能得以发挥,视频信息可靠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在这些部门间进行“流通”、共享,在完成为公安机关掌控社会治安目的的同时,为城市应急系统提供最底层的可视化基础;为城市管理提供可视化和智能化的手段;为城市防恐提供一种新型的预警技术。

  对非公共视频信息的使用

  非公共视频系统大多是本着“谁受益、谁出资、谁维护”的原则,由内部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它虽然不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但其主要目的仍然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单位内部秩序,最终也是为公共安全服务的。

  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在维护社会秩序、进行城市管理特别是进行应急指挥时,也有权依法对其图像信息资料对查阅、调取或复制,非公共视频系统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则有积极配合的义务。比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调取相关视频图像资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为了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还需要通过立法对查阅、调取或复制的有关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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