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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警察行业的竞争格局

资讯频道文章B

    国内从事“电子警察”系统业务的厂商较多,各家的产品在结构组成、功能、通信数据格式都不太一样,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这对系统的使用带来了隐患,尤其随着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不断深入,对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建设一流、实用的“电子警察”系统提高使用效率就显得十分必要,规范“电子警察”系统的建设尤为迫切。综观全国各地所建的系统现状后,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产品类型繁多,稳定性较差
    公安部于2004年颁布了“电子警察”系统的行业标准GA/T496-200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为各个厂商的产品研发提供了一个参考依据。但是,“电子警察”系统是一种系统集成类型的产品,没有固定的产品形态和设备配置,导致产品运行不稳定的不可预测因素较多。由于各地用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很多实现功能都不是标准的做法,也有部分安装使用环境不规则,要求厂商需要根据各种特定条件进行产品定制,部分厂商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偏好来进行产品的研发和实施,往往在实际使用中带来了诸多问题,系统的稳定性较差。

2、适用性较差,系统格式混乱
    无论固定“电子警察”系统,还是移动“电子警察”系统,往往只能针对某一类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抓拍,监视范围也几乎固定在某一个区域,由于技术和条件所限,当前绝大部分“电子警察”系统还无法实现智能化的跟踪监测。由于行业标准的定义未做明确要求,不同厂商研发的“电子警察”系统的控制单元和摄像单元都不尽相同,各家的数据接口、证据格式和管理软件更是五花八门,无法达到统一,资源难以实现共享,给用户带来诸多不便。

3、参差不齐,低价竞争
    据了解,目前研发和销售类似“电子警察”系统的国内厂商就有上百家,技术实力参差不齐,给系统建设带来隐患,尤其是系统信息实现共享困难。部分厂商的产品没有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机制,尤其在系统建设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为技术和质量把关。此外,由于系统建设的经费属于各地自筹或财政拔款,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又必须招投标,所以产生低价竞争现象,为日后系统维护和升级带来不便,事实上有些招投标实属暗箱操作。

4、管理严重不畅和滞后
    在交警基层部门,日常管理“电子警察”系统的人员往往属于基层大队,使用系统的人员又往往是秩序部门,掌握系统技术的人员又属于科技部门,管理部门的不协调严重影响系统整体性能的发挥。

5、售后服务跟不上
    户外安装的设备需要定期保养和清理,特别是摄像机、工控机等主要设备更需要定期检修。由于很多厂商限于资金和能力,没有按照承诺进行售后服务,提供的专业维修服务无法跟上,也有些用户单位的领导总以为系统不需要人管理的,没有重视开展这部分工作,造成系统使用寿命大大缩短。同时,由于网络条件的限制,一般公司难以进入专用公安网或互联网查看系统运行效果,这样在售后服务上无法及时响应,当用户真正使用时才发现系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6、认识上存在差距
    在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同志或管理者没有充分认识到“电子警察”系统的作用,一是将安装“电子警察”系统当作政绩工程,二是将“电子警察”系统当作敛财工具,或者“特批权威”使用。

7、现场使用环境制约
    “电子警察”系统一般安装在现有的路口或路段,往往道路的规划建设和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建设都没有考虑日后“电子警察”系统的安装位置和监视范围,造成了后装的“电子警察”系统经常由于现场安装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很好的使用效果。[nextpage]

8、没有规范的资质体系
    目前在公安交通领域没有建立应有的资质体系,往往借用安防质量体系,实际上公安交通有自身的特点,开发商、集成商、工程商混合不分难以将工作做好,而不规范的运作又容易蒙敝业主,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机制,尤其在项目评标中没有专业人士参加,难以把握技术和质量关。

9、条块分割、形不成合力
    由于网络建设不足和各自的利益关系,目前全国各地建设的“电子警察”系统大多没有进行跨市、跨省联网,监控能力有限,无法做到步调一致,难以发挥整体作用。

10、入行“门槛”低
    目前电子警察行业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门槛低”。电子警察行业是目前公认的朝阳行业,在吸引众多优秀公司眼光的同时,也引来了大量的投机公司,想要分羹于匙。这些投机公司大多没有什么实力,整个公司就几个人,既研发实力又无服务能力,却夸下海口说自己的产品如何如何,他们口中的产品不过是从其他厂家买来的设备,再从软件公司购入低廉的软件拼凑而成,根本保证不了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就更提不到使用效果了。在不断的市场运作中这些公司的缺点就会一点点的暴露,其必然不能有更多的生存能力和空间,但对于投资者和使用者来说,却是致命的打击。

    我国在2004年颁布了卡口、闯红灯系统行业标准,给予了企业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两个标准并非是强制性的,而且在系统软件集成和功能上做的规定很少,使得进入行业门槛较低,也给一些投机者以可乘之机。

11、行业标准尚不全面、具体
    虽然颁布了关于卡口和闯红灯系统,但是对于经常使用的超速抓拍系统、移动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以及一些综合违法抓拍产品如压线、逆行、禁左、不按道行驶、违停等产品还未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只能是参考现有标准以及各地方的具体要求,不能达到整体要求规范化、统一化,缺乏一定的指导。同时,对于一些应用高清晰抓拍设备的闯红灯、卡口、超速等产品未具有相关的检测标准,使市场上的生产厂家只能参照现有标准及行业经验来进行研发和生产,这样就进一步加大了一些名不副实厂家混水摸鱼的机会。

    只有尽快建立电子警察产品强制检验制度和完善标准,才能够将那些滥竽充数的企业和产品拒之门外,并构建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同时,涉及安防产品生产、施工的一些其他资质也应根据具体需要加入招标采购的要求之中,如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道路施工资质、安防资质、涉及国家机密资质、ISO9001认证、14001环境认证等一系列的行业资质,从各个方面给予用户以产品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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