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北京各主要街道已安装了5000多个摄像头。但在公共社区使用监控到底是起到安全管理,还是侵犯到个人隐私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
争议这场博弈的是与非并不重要,关键是,怎样更好地平衡、协调公共安全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反思国外一些国家,如在英国,随时仰头都可以看到第三只“眼睛”盯着你,机场的出入口、电梯、商场……无处不在监控之中。据统计,目前英国约有300万个摄像头日夜监视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可是,为什么英国人可以时刻生活在监控之中,而类似的争议声音却越来越少,难道他们已不担心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吗?
在英国,国家对设计、安装或使用监控系统的要求十分严格,首先必须考虑到数据保护和人权法案的问题,除此以外,立法机关对监控系统的使用还有一些规则,如在公共场所使用监控系统时,必须标识告知人们 “CCTV正在运行中”,另外,还必须通告人们监控目的、负责该监控系统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联系人等;工程商在安装时,必须考虑摄像机的数目与角度、摄像范围不能涉及无需记录的个人隐私、摄像位置应尊重相邻建筑物内的个人隐私……
而我国,目前对于监控设备的运用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操作依据。虽不可否认,监控作为先进的技防手段,不仅可以帮助警方破获案件,而且,也是一种巨大的威慑力量,可保障社会治安。但随着监控技术的迅速发展,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加上缺乏一定的管理手段,市场仍较为混乱,如学校、超市、大型企业、甚至家居等都已有了广泛的运用,有的各自为政,无需批准,而这都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
立法机关除规定哪些人、哪些场所可以使用监控外,在设计、安装、监控范围等方面是否也可做出些明细的规定?另外,在技术、管理、使用上等(我们把它归结为人性化)可采用哪些措施,来淡化安全与稳私的矛盾,做到监控人性化?围绕这些议题,本期话题请来监控行业中的翘楚:PELCO上海办事处销售工程师傅瑛、北京可视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可、上海慧友沅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伍莉萍、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史军、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滕云海,他们精辟的见解,您不要错过!
“公共社区内的监控关键在于合理、公开、有效”
近来,若干在公共场所使用监控设备的案例引发的争议受到了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对公共场所使用监控设备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的担忧。监控涵盖的范围颇为广泛,这里引发争议的主要是指视频监控。其实,公共场所内的视频监控早已有之,比如在公路口、小区出入口和电梯间、银行网点、商场内、公园等场所,但是并没有引发人们太多争议。这说明大众对于监控设备的使用是理智、有判断力的。古人说的好,两害相权取其轻,当个人隐私与人身、财产放在一个天平上相比较,大众会宁愿牺牲一些个人隐私来换取人身、财产的安全。因此,公共社区内的监控关键在于合理、合法、公开、有效地实施和使用,在此原则的保证下,可以让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达到平衡点,从而在谋求公共安全的功效最大化的同时,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为了兼顾公共场所安全和个人隐私,在技术上,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监控更加人性化。首先,前端视频设备应当能够设置用户名和密码,仅对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开放,这可以有效防止无关人员随意浏览视频画面,防止视频信息被非法盗用。其次,通过在前端设备上可以设置遮挡区域,遮挡住特定敏感区域,有效地防止个人隐私被摄录下来。再次,应当能够对监控人员的权限进行划分,比如赋予监控人员特定监控权限,只能监控、操纵部分摄像机,防止监控人员访问未经授权的摄像机。例如可视通公司的INS(综合智能网络监控系统-Integrated Intelligent Network Surveillance System)系列软件对使用者的权限有非常细致的划分,对软件提供的监控、录像、报警、电子地图、数据等各个模块,用户必须具有该模块的访问权才能使用相应功能,用户能否察看某个摄像机也是在软件配置中指定的。
另外,为了防止随意录像和录像被滥用的情况出现,除了在管理上制定有效措施外,从技术上也可以采用一些手段进行限制。如提供分时段计划录像、报警联动录像等技术,只有在特定时段、特定情况下(如出现门禁、红外、温湿度、电压电流报警或者移动侦测区域出现人员、物体移动)才进行录像,这可有效防止了录像的随意性。
在设计、安装上,应当综合考虑监控效果和对人的心理影响等因素,合理配置监控点的位置、角度和数量。对若干监控点具有相同监控效果,在设计时应当选取不会对个人隐私带来不便的监控点。
在使用上,可通过查询用户登陆、报警日志,定位操作人员,在出现监控资料外泄时,作为查找责任人的辅助手段。当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管理人员外传在监控中获得的信息,并定期删除销毁监控数据,是使用监控系统必须遵循的原则。
“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亟待考虑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视监控设备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教室、办公室、走廊等,这些“电子眼”在监控社会治安状况,保障大众安全的同时,也引出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有关法学专家就此表示,在运用先进设备保障公民安全的同时,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国家应该对如何安装、使用监控设备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立法。
目前全国安装摄像设备大多是各自为政,谁都可以装,甚至是想把监控设备安装在哪就安装在那。法律界人士对此意见各不相同。意见一:虽然国家有关法律对安装监控器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公民的人身权、隐私权应受到保护,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器,是一种对公民人身权的不尊重。意见二:如果安装监控器仅是出于工作纪律考虑,应不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所以,保护隐私已成为需要认真探讨的一个新课题,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正是立法者亟待考虑的问题。
比如,明确什么样的场合、什么样的单位才有权安装摄像设备、安装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等;谁来承担保护隐私的责任,国家应当明确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已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所以一旦发生侵害属实,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如果有人在公共场合看到了他人隐私,能不能将它传播出去?显而易见是不允许的,国家应对此立法。
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也暴露出应用无安全保障、交易无信誉保障、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于是,厂商们可在技术上加以改进,使系统能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用户的稳私性数据绝对安全。
例如,广州大学城的监控系统,运用AnyVision视频网络管理系统,突出了监控管理的权限和概念,行之有效的解决了两者关系。用户和操作员可根据权限灵活控制系统中摄像头、视频服务器、解码器等;充分考虑到摄像机监视区的尽量减少监控死角的同时,又要做到对其进行的活动安全及保卫的重要性。整个大学城的室内外场所及通道出入口、周边的车道及广场均为高度设防的区域,同时还考虑到有些隐私区域,比如宿舍的窗口、洗簌间,采用的监控系统有多款内置隐私功能;采用一台多媒体工作站,安装PE客户端管理软件,利用电子地图直观地监视前端每路图像。通过配备专用的存储服务器,安装AnyVision网络录象模块,系统可对每一路摄像机图像进行录像,对安装了报警传感器的监管区,则可实现联动报警录像。
“立法机关可对监控的选址及范围提出建议”
监控设备是为了加强管理,进一步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但随着个人意识地不断提高,人们对隐私的认定也愈加广泛。私人区域,是无可争议的隐私范围,属于绝对的隐私,必须保护,但设备的监控范围往往也不会涉及到个人区域;而公共地区的个人行为算不算隐私,是目前广受争议的话题。事实上,公共地区的个人行为应当视定为公众行为,并不指代个人。之所以我们不会在公共场合进行私密活动,是因为公众活动普遍被默认为不具有私密性,由此也无从谈及隐私。从更高层面来讲,监控系统即使让大家感到不自在,但公众的安全是否更为重要?
然而,毕竟大众对隐私的定义不一样,有些方面还是值得需要注意的,以下谈谈个人看法:
众所周知,美国十分强调人权意识,对隐私的保护尤为重视。因此,在设计设备时常兼顾到隐私的保护。如PELCO摄像机就没设置自动跟踪功能,包括矩阵亦不设置音频,因为这些功能在不少国家被视为侵犯个人权益。
具体来说,第一,摄像机作为视频采集设备,是需最先考虑的隐私问题。像有些摄像机具有多种功能,如窗口屏蔽、水平屏蔽、移动限位等,这些功能可限制摄像机对私密地区的图像采集。同时,录像设备也应具备相应设置,例如,硬盘录像机有多种录像模式:连续模式、报警模式、移动检测模式等。其中,报警模式是基于某种特定事件,只有事件发生,才会触发录像。移动检测模式是基于敏感区域(可自定义设置),仅当区域内发生图像变化,才会触发录像。这两种模式都不会记录下无关画面,由此保护了公众的权益。另外,通过矩阵的权限设置,避免操作人员监控到无关图像。
其次,规划选址也非常关键。既要保证足够的监控视野,又要兼顾保护隐私区域。若监控范围内必须包含隐私区域,则可选取具备隐私保护功能的设备。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养。因为监控系统是为了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而不应移作他用。
在资料保护方面,要注意监控资料不宜外流。以往采取的卡带式录像机,其卡带在处理或销毁过程中往往会造成资料外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一旦这些资料被犯罪分子获取,就会造成严重后果。上海此先发生过一起案件,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非法获取的ATM记录画面,盗用密码。因此,目前普遍采用硬盘录像机作为存储设备,其硬盘均为内置,无法随意获取。同时,硬盘记录的资料无法随意篡改。这些设置都非常有效地保护了公众的安全和隐私。
因此,立法机关可对监控摄像机的选址及监控范围提出建议,对监控设备应具备哪些设置提出建议,或不提倡使用哪些功能(如跟踪等),以更好的保护隐私权。在国外,以上各点不少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其实,制造商也可明确规定其设备不允许随意应用在哪些场所(如机密机构,或部分军事领域等),除非确认其使用的安全性与合法性。最后,要注重操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一旦发现非法操作,有法可依。
“安全与隐私问题需供应商与工程商携手解决”
监控系统的安装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权,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定义。公共社区,本身就是一个不能准确定义的词汇,典型的例子如学校,对本校师生来讲,学校大部分都是公共区域,但如女生公寓,严格来说,只是住宿女同学的公共区域。所以,所谓公共区域,是根据不同环境来定义的,这就涉及到安装监控系统是否会引起关于隐私的问题。目前,对监控系统安装比较有争议的应该是小区及学校等公共区域界限不够明确的场所,人性化监控主要也是针对这种特殊场合提出的概念,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既起监控的作用,又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呢,这是需要安防器材供应商与工程商来携手解决的问题。比如在监控系统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硬盘录像机,目前生产厂家能做到的是,对摄像机采集的图像数据进行有选择的录像,也就是所谓的视频遮蔽录像功能。这些是生产厂家针对实际使用环境提供的人性化设计。
而在监控系统中,对系统安装起关键作用是工程商。工程商是保证一个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这里所指的正常运行,不仅仅是稳定性问题,其中监控的角度与方位都有很多的讲究。比如小区监控,其中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应该主要是小区的通道、围墙、大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保护居民隐私,使摄像机拍摄不到房间窗户以内的地方是最基本的工程原则。但摄像机是不会自动识别哪里是窗户的,这就需要在安装时注意,而且要结合数据记录设备部分。比如无论如何调节,都会摄到某家的窗口,而为安全起见,除窗口部分其他的区域需要能拍摄到,这就需要通过DVR特有的视频遮蔽功能,使录像及实时画面显示屏蔽掉窗口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这样的做法,既能满足安全的要求,又不会涉及到个人的隐私。这可以在安装时争取该处居民的同意,或请该住户参与安装时摄像机角度的调整及视频的屏蔽等。
另外,较重要的一点是,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图像,有关部门要确保所拍摄的图像是作为内部资料使用,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不随意对外公开;储存的资料无特殊用途的,定期予以销毁等保护措施;如需要提取拍摄图像作为证据使用,需获得被拍摄人员的同意。
随着安防监控的普及,人们对安全意识提高,国家法律规章也应逐步健全。目前,国外的公告安全网络已经非常普遍,关于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非常健全,其公民对于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区域界限也是分明的。而国内,公共安全的概念是改革开发之后才出现的新鲜事物,国内公民对于公共区域与个人隐私的界限尚不分明,这需要国家出台关于社会公共安全的规章制度,以引导公民理解正确的公共安全概念与范畴,并在公共区域做出符合公共区域范畴的行为,而不是将公共区域中个别个人隐私行为认定为个人隐私区域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