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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固定“电子眼”有望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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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由公安部发布修订的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文中简称《程序规定》),广州交警将会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广州市在纠正的各类交通违法中,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总量的30%。《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的几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固定“电子眼”位置有望向社会公布;
罚款滞纳金将不超罚款本身;
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交警考核标准。

固定摄像头需公布移动测速由交警操作

  设置地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设置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设备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证据要求: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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