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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电子眼":谁去后门餐厅吃饭罚100元

资讯频道文章B

   

    中午,午餐时间快到了,位于眉山宏远百货商场后门拐角处的“尚滋味”餐厅,饭菜香味再次传来,但商场的员工们不敢就近前往饱口福。原因是,这家大型商场的高层早已作出规定:如有员工前往该餐厅吃饭,一旦被公司发现,吃饭员工将会被罚款100元;保安抓住谁就会被奖励50元。商场高层为将“禁吃令”执行到位,不仅在就餐时间派保安在餐馆附近来回巡视,还将一个监控探头正对“尚滋味”餐厅后门。

吃饭遭罚款 只因去了商场后门那家
    前天上午,商场一位女工的丈夫透露:宏远商场是眉山市区较大的一家百货商场,有员工700多人。尽管商场待遇优厚,但令人感到不舒服的是,商场高层居然对员工在何处吃午餐作了硬性规定。“我妻子是个好吃嘴,哪里好吃她就喜欢去哪里凑闹热。位于后门的‘尚滋味'开业后,由于饭菜可口且经济实惠,她就去这家餐馆吃了两次。倒霉的是,妻子在饱了口福的同时,两次都被商场保安发现。最后,我妻子在缴纳了200元罚款后,才保住了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他说,缴了第二次罚款后,妻子再也不敢去“尚滋味”餐厅吃饭了。

20多位员工 谈“尚”色变不敢开口
    记者决定前往这家商场一探究竟。在二楼女装区,记者与一位女员工攀谈起来。“你中午饭在哪里吃?”“在商场6楼上去吃。”“不去后门尚滋味?”“我不能去……”“咋个不能去?难道尚滋味有问题?”

    女员工(十分小声地说):“不是尚滋味有问题,是我们领导给我们打过招呼,不准去这家餐馆吃,否则要遭罚款,一次就一百,你说谁还敢去。”

    随后,记者又在商场内连续走访了20多位员工,只要提及位于商场后门的“尚滋味”餐厅,这些员工们要么摇头闭口不谈,要么回应一句“公司规定不准去这家吃饭”后便匆匆闪开。

    一位张姓员工透露,禁止去后面餐厅吃饭的规定早在几年前就有了,当时处罚金额为50元。但由于之前那家餐馆味道和卫生条件较差,前往吃饭的员工较少,所以这条规定基本没有“逗过硬”。今年7月8日,取名为“尚滋味”的餐厅开张营业,不仅味道可口而且环境也有了较大改善。据透露,就在“尚滋味”开张营业当天,商场高层再次召开了会议,并让每一个组的组长挨个柜台区去打招呼,即工作期间的工作餐,严禁商场员工去“尚滋味”吃,否则将被罚款100元。[nextpage]

    为将这项规定执行到位,一到中午和晚上的吃饭时间,商场不仅会让保安在“尚滋味”餐厅四周巡视,还在后门处安置了一个监控探头,时刻紧盯着“尚滋味”餐厅的后门。

餐厅说原因 商场主与门市业主有积怨?
    在与商场一巷之隔的“尚滋味”餐厅,老板闵锐对商场的“禁吃令”显得很无奈。

    闵锐说,他家餐馆开张营业以来,生意不错,但隔壁商场有这样规定,“但没法,别人内部规定,作为餐馆业主我不好作任何评价。”不过,商场员工还是会偶尔溜进来一饱口福,只不过怕被发现,这些员工每次来时都会像做贼一样,闪进包间并躲在角落里小声点菜。据闵锐透露,商场之所以要作出这项“禁吃令”,其实与他无任何关系,主要是商场主曾想租赁餐厅所在的门市作为仓库,但该门市业主却不同意。为此,商场主便与门市业主留下积怨。当门市业主将门面租赁给他们用来开餐馆后,商场主就作出了这项“禁吃令”。

    就闵锐的说法,记者随后来到了商场位于10楼的办公区找商场高层求证。由于前日时逢周末,商场高层均未上班。不过,该商场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两位员工证实,他们商场的确作出过“禁止员工去尚滋味吃饭,违者将被罚款”的规定,至于是为何原因,两人表示来该商场工作时间较短,具体原因不是很清楚。最后,记者又致电商场行政部主任,但对方手机却处于停机状态。

商场说法 行政部主任:待我下来调查后再说
    昨日,该商场行政部主任陈正国对“禁吃令”作出回应。陈正国表示,截至目前,他对所谓“禁止商场员工去‘尚滋味'餐厅吃饭”的规定不是很知情,因为他所在行政部门至今没有以文件的形式作出过如此规定,至于是否有员工受到了处罚,作为其个人来讲也不清楚。“我们商场有自己食堂,时至今日,每天中午和晚上的工作用餐时间,只有少部分员工在食堂用餐,其余大部分员工均是在外吃饭。就拿我个人来讲,一般都是哪里方便就在哪里吃,根本没有在意是否不能去哪一家。”

    当记者将从员工和尚滋味老板处了解的情况告知陈正国时,他笑称:“这些情况是否真实我现在不作答复,待我下来调查后再说……”陈正国说,调查清楚后,他会主动将调查结果向本报予以通报。

律师说法 此规定不合法
    该商场的“禁吃令”合法吗?对此,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崇新对此提出质疑。周律师说,员工应聘商场上班,理应遵守商场作出的一些合理合法规定,违反者受处罚无可厚非。但禁止员工去某一家餐馆吃饭并予以经济处罚,所谓“禁吃令”乃商场私自作出的“霸王规定”,不仅严重干扰了员工的生活自由,也严重侵犯了员工的消费自由,其规定不仅不合理且不合法,应予以废除。之前因此处罚员工的罚款,也应返还给受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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