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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抗战特赦,聚焦社会安防

本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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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为: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和平、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和平、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奸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时隔40年,特赦被再次“激活”, 在新的历史条件特别是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认识特赦的法治价值,把握其重大政治意义,公正有效地执行好此次特赦,对于司法机关将是一全新的考验。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此次特赦符合当今国际潮流。既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又有益于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和树立宪法权威。从实际效果看,对一定范围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予以特赦,对社会群众也是一次较好的普法教育,让公民切身感受到人性化治国理念。

  从此次赦免对象来看,主要是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卫国对外作战的服刑人员,曾经为维护国家和平、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另外还涉及75周岁以上的老年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服刑人员(严重犯罪除外),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从社会安防角度来看,此次特赦对象中参加过战争的人,大多已经步入高龄,不会社会治安构成威胁,而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特赦条件规定,涉及严重犯罪以及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罪犯均不在特赦范围之内,因此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广大人民群众不需担心。因此,本次特赦的工作重点应放在执法机关的严格审查,特别是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核实,保证裁定过程的真实性与法制性,检察机关需做好严格监督、法制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应该做好相应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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