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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 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

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生活、发挥技术潜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被过度采集和滥用的风险,为个人隐私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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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生活、发挥技术潜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被过度采集和滥用的风险,为个人隐私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出现,其滥用问题也引发了群众的热议。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生活、发挥技术潜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被过度采集和滥用的风险,为个人隐私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为何频发?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侵权举证难。由于人脸识别系统具有非接触性特点,侵权主体可远距离或虚拟距离获取人脸识别信息,受害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人脸识别信息被侵害,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存在侵权责任举证难的巨大压力。

  二是诉讼收益小。尽管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是也很少有人因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提起诉讼,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诉讼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甚至难以获得收益,而且诉讼成本较高。

  三是违法成本低。在公民维权动力不足的情形下,商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商家因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而侵权受到执法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可能性也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即使一些违法收集或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到处罚,处罚措施也相对柔性,比如责令改正、约谈,实质性的处罚措施较少,这样导致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相比低得多。

  遏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为了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围绕加强人脸识别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人脸识别生物信息收集门槛。人脸识别生物信息收集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要严格贯彻用户自愿原则和勿扰原则,确保群众对人脸识别技术的选择权。

  二是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针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案件的取证难问题,由于侵权方往往是商业科技公司,相对于个人往往具有技术优势,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侵权方提交自己未曾侵犯他人权利的证据,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者举证难的压力,有效预防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

  三是探索公益诉讼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受侵害群体较大、影响范围广的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案件存在更为突出的举证难问题,建议就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启动公益诉讼的程序,探索以检察机关为公诉人提起公益诉讼,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

  四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了解隐私政策、关闭非必要的权限、加强个性化标签(如个人密码等)设定等手段,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学习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违法违规使用后,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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