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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

资讯频道文章B
目录
1.适用范围.3
2.认证模式.3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3.1认证申请.3
3.2型式试验.4
3.3初始工厂审查.5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
3.5获证后的监督.8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9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9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9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0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0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0
5.3加施方式.10
5.4加施位置.11
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1
7.收费.11
附件1: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12
附件2:入侵探测器产品检测项目。。。。。。。。。。。。。。。。。。。。。。。。。。。。。。。。。。。。。。。。。。。。。。。。。。。。。。15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7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所指入侵探测器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3.1.1.1入侵探测器产品可按型号或按系列申请。但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1.1.2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而只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3.1.2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质量手册;
2)产品生产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3)产品生产所涉及的主要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检测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职务(或岗位)、资格、培训等;
4)其他资料。
3.2型式试验
3.2.1型式试验的送样
3.2.1.1送样的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3.2.1.2送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3.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3.2.2.1检测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16796《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3.2.2.2检测项目
见附件2。
3.2.2.3检测方法
检测依照GB10408.1、GB16796及相应产品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审查内容
3.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3.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系列产品,则应对该系列产品每个型号至少抽取一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项目如下:
a)探测距离;
b)防拆保护。
如对以上检查和检测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整机为2台。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
3.3.2审查人员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认证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审核员承担,对同一工厂审查的审核员不少于两名。
3.3.3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3.3.4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8个人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
3.4.1.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检测合格的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检测报告。
检测项目中若有个别不合格项目,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申请人整改。整改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次数不超过2次。整改后,产品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否则本次认证终止。
3.4.1.2初始工厂审查评价
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建议通过工厂审查的报告。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工厂应在3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由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建议通过工厂审查的报告。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
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
3.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3.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监督的内容
3.5.2.1方式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产品抽样检测。
3.5.2.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的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每四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3.5.2.3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期间,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见附件1。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实施,不得委托生产企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检测的检测标准、项目和方法按本规则中的3.2.2条规定执行。
3.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4.2.1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产品的认证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3.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5.4加施位置
产品本体上应加施认证标志。
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样品的数量
1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均相同,仅探测距离有差异或带通信模块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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