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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电子眼”凸显透明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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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策出台之后,所有的“电子眼”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子眼”安装在公共场所,主要是为了协助警方工作,特别是协助对路面交通的管理,及时监控车流量、发现交通事故排除交通障碍等等。电子监控所监控到的地方,本身就是公共场所,并不是个人的私密空间。监控器能看到的,别人也能看到,并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但是,“电子眼”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摄取到周边建筑内的画面,或者被不法分子有意的改变“电子眼”的用途。如,今年5月媒体就报道,在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电子眼”),白天监控路面交通,到了每天午夜零点后,就转过来透过设“防”不严的窗户拍摄卧室或浴室内女人洗澡、男女脱衣等居民隐私。

    那么,怎样才能既满足复杂治安管理形势的需要,又能确保公众的个人私隐权不受侵犯?一是在设置“电子眼”的公共场所设置必要的标识予以提醒;二是对安装者的资格要进行认证,对安装的范围要有明确的界定,严禁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三是强化管理和监督,既要严禁擅自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也要整治擅自在私人空间安装摄像头的乱象;四是要明确专人负责采集信息的储存和处理,同时对这些信息的调取设计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五是在“不得侵犯”、“不得泄露”等原则之后,明确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等责任条款,让权利与责任实现对等。

    为了做到“公开”的原则,使用流动式的交通监控设备,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有明确的提示信息,使驾驶员在远处就可以看得到,注意安全驾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规定》的出台,给交通监控应用所造成影响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规定》的出台,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体现了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公开“电子眼”的位置,表明交警是在“阳光执法”,而不是“不教而诛”,彰显罚款并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

    公开“电子眼”的位置也可尽可能避免违法违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公开“电子眼”的位置,司机经过有“电子眼”的地方,他们不知有“电子眼”在监控,可能会继续违章、超速;而如果公开“电子眼”的位置,司机知道有“电子眼”在监控,就会谨慎驾驶,尽量不去违章、超速,从而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开“电子眼”位置的好处还在于,有利于公众事先监督交警安装“电子眼”和相应的执法行为,确保日后对司机违章的处罚能服众。比如,在某一路段是否要限速或者应该限速多少,如果事先公布“电子眼”的位置与限速标志,公众就可讨论其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

    另一方面,如果公开位置,不少司机肯定会利用合理的规则少收罚单;但也可能导致“电子眼”失去威慑力,不守规矩驾驶的人增多,这样在没有安装“电子眼”的位置出现事故的机率增大,其实不管在什么路段,也不管有没有设置“电子眼”,司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

    最后,对“电子眼”监控设备方面,在《规定》中有明确的提到:“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根据这点,要求“电子眼”监控设备具有更高的清晰度和更好的稳定性,自动时间同步,叠加相关的信息(如地点、时间等),且不能修改。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问题,也为了确保“电子眼”按照安装前规划的监视区域进行监控,使“电子眼”监控设备能够灵活的调整和限制监视区域,如监视路面的“电子眼”不会监视到居民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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