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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征市民意见:公民隐私场所是否禁装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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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有数十万只电子眼,但是一直存在管理缺失隐患。为了消除隐患,深圳市公安局起草了《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里面明确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禁止安装电子眼,昨日起该《办法》正在市法制办网站征求市民意见。

[处罚]擅改“天眼”用途最高罚两万
    本报去年报道的电子眼夜窥民宅事件属于典型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被移做他用,《办法》提出,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的行为,对单位最高可以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以处5000元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办法》强调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图像监控系统,像酒店客房、员工宿舍、更衣室、卫生间等,这些地方安装电子眼都属于违规行为。

    《办法》同时规定,有16类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依法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其中包括国防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科研机构等单位;大型商贸流通中心、会展中心、公园、体育场馆和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

    《办法》鼓励电子眼为维护社会治安服务,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将予以奖励。而公安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

[背景]电子眼立法千呼万唤出不来
    据了解,深圳电子防控系统2006年底就迅速建成。但与此同时,摄像头管理漏洞浮现,相关立法严重滞后。由深圳市公安局起草的《深圳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曾列入深圳市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但后来一直未见正式出台。

    2008年4月底,本报记者连续8天持续跟踪调查发现,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俗称“电子眼”),每天午夜零点后都转向旁边的住宅楼旺业豪苑,透过设“防”不严的窗户拍摄居民隐私,并以实时视频形式在深圳市交警局信息网上“直播”,普通网民点击即可随意观看。

    2008年8月,广东省法制办起草《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并向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征求意见,该《办法》对如何合法使用监控摄像,不得行使公权侵犯私权进行了一系列严格规定。不过,律师们在讨论中纷纷援引深圳电子眼偷窥门的例子,指责这个《办法》草案依然偏重公权管理,轻视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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