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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监控洗浴场是一种误读

资讯频道文章B

        这则新闻最惊爆公众眼球的,就是“电子眼”对日租房、洗浴场所的监控。因为对于日租房和洗浴场所,让公众条件反射的除了对这些场所意淫式的道德恶质联想,还有“电子眼”所具有的偷窥、记录和现场直播效应。总之,有人总会从中咀嚼出娱乐化的情色趣味来。当然,也有一些人会从权利泛化的角度去腹诽,以为这是侵犯人的隐私。

        不得不说,无论是不惮以恶意的揣测抑或是义正辞严的批评,其实都是误读,而且是哗众取宠的“标题党”式误读。对于江苏的这个还是“草案修改稿”的“条例”,全面解读并不难。根据该条例,“电子眼”的强制安装涉及旅馆业、典当业、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等6类特种行业。既然如此,“电子眼”就并非专门“注视”日租房和洗浴场所。当然,刻意强调“电子眼”对日租房和洗浴场所的监控,自然是为了集聚公众眼球和释放舆论效应。由于“电子眼”对“特殊场所”的监控并非无处不在,而是有选择和更有节制地放置于“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因而不会对人的隐私权构成伤害。

        在此逻辑下,笔者以为“电子眼”对“特殊场所”的监控,不仅合理而且必要。其实,没有一个人喜欢“电子眼”,就像没有一个人喜欢被人“紧盯”一样。可是,现代公共空间,人流、物流、车流已经成为现代化的主旋律,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安全隐忧就浮荡于复杂多变的社会时空里,即便是慧眼如炬,人们也很难随时捕捉到相关图像信息。“电子眼”的问世,突破了人的视野局限,能够为相关机构和部门随时提供特定地点最全面和最真实的原始图像信息。所以,现代人以牺牲自己在公共空间的某些权利为代价,换来的是更为安全的公共空间。评价“电子眼”,最起码也称得上是“次优”的公共选择。

        新闻源中列举的“特殊场所”,容易滋生各种安全隐患,甚至有些还是藏污纳垢的地方。在这些场所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子眼”其实就是扫除监管盲区,监控人流景象,形成威慑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这些“特殊场所”的安全。在这些场所装设“电子眼”不仅不会侵犯人的隐私权,反而是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的善政举措。

        事实证明,“电子眼”洞察一切也不过是为人所用的工具,它本身并没有感情和道德喜恶,也不会侵害人的隐私。说到底,无论“电子眼”安在哪里,关键是人如何善用。若人心没有偷窥他人隐私之意,“电子眼”就不会好奇地瞄向人的隐私;同样,如果人心轻浮,即使是安装在广场和马路上的“电子眼”,也会专门跟踪人的隐私。媒体就曾公开报道过上海地铁某区域的“电子眼”故意偷拍情侣热吻,深圳交通监控摄像头被用于恶意偷窥,还有某小区内的物业监控偷拍居民私密等事件。

        “特殊场所”的“电子眼”,只要安装在公共空间,而且予人公开的标识提醒,就大可不必担忧隐私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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