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了清晰可辨的“安全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出台专门法规,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如今,在万众的期待中,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法律的威严和刚性无疑能够为校车安全增添一个厚重的砝码。
然而,一纸条例能否护佑校车驶入“安全通道”,是留给社会的一道思考题。
本网邀请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李春光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保障就近入学,尽量减少校车使用
【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李春光:《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两项原则来减少校车使用,即,一是就近入学是最优原则,能实行就近入学的地方,就应当以就近入学为主,以寄宿制学校为辅,减少校车的使用。
二是尽量通过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问题,首先应当通过完善公共交通满足学生需要,只有公共交通无法解决,并且短时间无法尽快完善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设置校车。
减少校车的目的,除了防止因集中使用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以外,也为减轻困难地区学校、学生家长的负担。
【专家建议】
《条例》授权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订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办法制订的过程中,除了应注意上述两个原则外,还应当尽快对现有校车的情况进行清理,对现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予以坚决取缔,取缔的同时,应尽量安排替代的公共交通方案或替代以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学校负责
《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李春光:
从《条例》的上述规定来看,为防止参与校车服务的各方推卸安全管理责任,《条例》规定由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由以教育部门为主导进行督导。
【专家建议】
《条例》的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一方面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建立管理制度,一方面又要求由学校单方面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学校一般不具有校车运营管理经验,由学校自己或者由学校要求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中应当注意。在学校和教育部门负责为主的前提下,应对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各自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作出具体划分,对公安、交通等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也应细化明确。
驾驶员须三年以上驾龄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李春光:
《条例》对校车驾驶员条件规定较为明确,有利于保障校车的运行安全。但考虑到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数量较少,报酬较高,设定过高条件可能导致校车无法运行或加重学校的经济负担,所以校车驾驶员的条件要求相对发达国家或地区来说不高。[nextpage]
另外,对于现在已有的校车驾驶员,《条例》规定了90天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尽快审查驾驶员是否符合校车驾驶资格,对不符合资格的应及时更换。
【专家建议】
结合云南道路条件和驾驶人员的实际,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中,建议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要求审核校车驾驶员资格,在泥石流、塌方、雨雾多发等交通条件特殊的地方,还应当专门组织培训或考核。
校车不得超越
《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条例》还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李春光:
《条例》赋予校车优先通过、优先车道等优先路权是很有必要的,都是减少事故的必要措施。一方面,其他车辆驾驶员应当遵重校车的优先权,主动避让校车,对于违反《条例》的规定不进行避让的,可能导致200元的罚款;另一方面,校车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横行霸道,防止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发生。
【专家建议】
《条例》赋予校车优先通过、优先车道等优先路权可能与公交车、警车等其它特权车辆存在冲突,在此情况下,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中,有必要细化相关冲突的解决方法,例如,处于校车后方或相邻车道的公交车、警车能否超越等等。
校车标准有过渡期
《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李春光:
《条例》考虑到一方面考虑到国家有关校车标准尚未出台,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大量更换校车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成本,赋予了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过渡期的权力。
【专家建议】
我省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中,在有关校车标准尚未出台以后,对过渡期的设立不宜过长,防止《条例》的规定无法落实,造成安全隐患,也不宜过短,防止搞校车突击建设,带来其他问题。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具体安排,比如,经济情况较好的地区可以缩短,经济因难地区可以适当延长等。
校车费用财政支持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李春光:
《条例》规定了校车财经费支持原则,有利于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
【专家建议】
《条例》并未明确校车的费用全额由国家负担,具体到地方,国家负担多少,学生家长负担多少,可能还有赖于财政部门对此进行细化,建议财政部门在细化时,应着重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于不发达地区学生,校车费用应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