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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出击,安防营销这些雷区不要踩

从9月1日起,所有安防企业微信、微博转发广告就要“三思”了,因为新《广告法》规定,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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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广告圈。商家连夜撤广告、编辑吐血改文案的案例比比皆是。各类极限词遭禁用逼迫文案使用“好到违反广告法”代替,对此,市工商局表示,这种说法作为广告发布,也涉嫌违法。

  “史上最严”广告法,出台便是虐死“文案狗”的节凑,满满的几页细则条例,布设起一张密集的雷点网。

  雷区一:19大行业广告重点监管

  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9种。

  尽管安防行业并未被列入其中,但除以上行业广告准则外,广告文案禁用极限用语的规定也给安防营销出了一道大难题。

  雷区二:广告文案禁用“极限用语”

  新广告法特别强调广告宣传中禁止极限用语的使用。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新广告法触雷案例: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新广告法前脚刚发布,就有企业试水雷区,“行业标杆”、NO.1的字眼满满的都是自信。想必是当事企业还沉浸在获奖的喜悦中,报喜的通稿完全碾压新广告法,雷声阵阵!

  以此为戒,安防企业在推出新产品和解决方案时,对于“全球首发、全国首家、世界领先---”等字眼的使用如今谨慎为好,压抑住想要昭告天下的冲动,换一种委婉的方式表达吧,万一触雷被举报就不好了!

  雷区三:朋友圈转发也构成广告宣传

  微信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营销运作的平台,员工在朋友圈自行转发公司活动、公司新闻很多时候也成为工作的一部分。但从9月1日起,所有安防企业微信、微博转发广告就要“三思”了,因为新《广告法》规定,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网站、甚至手机APP等平台都纳入了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范围。如果转发广告存在违法情况,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在微信已成为重要宣传渠道的今天,新广告法相关规定简直是直捣新媒体要害,怎样利用新媒体营销运作出不是广告的广告呢,有千千万万个新媒体宣传人员正在苦思冥想!

  雷区四:广告发布媒体平台需承担重要责任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担着重要责任。新广告法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媒体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罚款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和其他产业一样,安防领域的媒体平台承担着客观展现产业发展事实动态、趋势,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对厂商发布的产品和服务广告信息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媒体对虚假违法类广告应采取不予刊登,禁止曝光的限制措施,为产业发展创造一个客观、公正、公平的信息交互平台。


        小结:

  新广告法的实施,旨在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真实的商业环境,通过法律手段打压一切夸张、恶俗、虚假的不良广告。其中关于广告宣传极限用语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驱动了广告文案从X型文案写法朝Y型文案写法的转变。


图片引自知名品牌营销人纪少言空间

  其主要针对的还是厂商对产品功能的夸张营销现象,但随着商业营销手段的变革,如今纯粹的产品功能营销逐渐朝场景营销和情感营销方式转变。告别简单粗暴的文字标签模式,反向选择新广告法的条条框框,把自己代入用户的角色感受他们的需求,或是增强和用户的互动性和参与感。

       比如之前有聪明的安防厂商发起征集微电影主角的案例、还有征集产品体验师的案例,征集的过程即能起到广泛的宣传效应,微电影主角和体验师既是用户也是宣传者,整个过程其实都相当于是一场产品的评测直播,效果当然也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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