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昨日全文公布《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各界意见。
该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分析、显示、存储和控制、管理的系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未采取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措施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其他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