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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视频监控“侵犯”个人隐私将受罚

1月29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72万个视频监控有了“紧箍咒”,不能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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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72万个视频监控有了“紧箍咒”,不能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截至2013年底,全省视频监控数量已达72万个,由此产生的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达上亿条。同时随着视频技术广泛应用,公民信息泄露、隐私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也越显突出。《条例》明确了管控采获信息的使用,以公民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设定了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技防系统采获信息不得买卖等禁止性规定;规定了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查看采获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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