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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将无人机使用纳入治安管理地方规章征求意见

日前,广东省法制办对《广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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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法制办对《广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将无人机使用纳入治安管理范畴的地方性规章,明确了地方公安机关是无人机治安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会商飞行管制部门划定临时禁飞时段和区域,提请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以同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发布公告,落实临时禁飞措施。并加强与空军、民航、空管、海关等部门协调。

  《办法》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以及操控者进行详细的行为规范。

  持有者不得非法改装航空器或者改变航空器出厂飞行性能设置;保证持有航空器为合法用途,不得转让他人实施非法活动;在民航系统如实登记注册,并粘贴登记标志;发生转让、损毁、报废、被盗等情况,及时变更或者注销信息。

  操控者应当保证所操控的航空器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航空器或者改变航空器出厂飞行性能设置;具备熟练操控技能;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证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证照;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发生安全问题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飞行管制部门。

  《办法》还详细拟规定了5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禁止飞行区域:

  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国家机关、军事、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域的上方;

  大型活动现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上方;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公安机关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的上方;

  以及因现场勘察、工程施工、航空拍摄等作业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提前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国家层面上的无人机监管

  近些年随着无人机产业的迅猛发展,无人机在推广和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对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国内对加强无人机的专项管理呼声越来越高。

  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网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46条增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7年6月起实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在我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及以上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按规定实名登记,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是登记系统管理单位。至于销售企业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核实信息等并没有要求。

  2018年1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机管理与发展做出部署,法规有望年内出台。

  《征求意见稿》突破现行"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取消了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的申请程序,简化了轻型无人机的申请程序,缩短了紧急任务飞行申请的时间间隔。同时,《征求意见稿》在对无人机的监督管理上,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国家也将统筹建立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的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另外,《征求意见稿》对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机给予了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许空域、免予计划申请等。《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无人机的分类情况。

  相关专家表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尊重我国空域未开放的实际情况下,对满足一定监管要求的无人机合理开放了120米以下的空域,破除了"黑飞"的误解,对产业发展和无人机爱好者来说是一大利好。为今后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地方层面上的无人机监管

  各地政策法规层面,除了上文提到的广东省法制办《广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外,目前各地也在加紧制定无人机监管法规与政策。

  广东省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划定禁止飞行区域。

  陕西省发布《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控的公告》,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飞行前一天15时前向航空管制部门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川省《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划定禁飞区域: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相关区域上空飞行。

  重庆市公安局就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管理发布通告。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2017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7日发布《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用科技手段对无人机进行监管,重点监管容易对民航以及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消费级无人机以及部分航空模型,并对限飞和禁飞区进行了区分。在无人机的技术规范上,办法明确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

  相关专家表示无人机是近年迅速兴起的新型科技产品,各地在制定相应监管法规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适应无人机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国外管理的成功经验,既符合"开放、服务"精神,又符合地方实际的管理规定,为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今年6月13日即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召开的"尖兵之翼--第九届中国无人机大会暨展览会"将会涉及无人机监管层面上相关探讨,期待无人机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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