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9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民政部官网今天下午公布了部门规章《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的部门规章,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办法总则中规定。
办法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和内容、内部管理要求、以及保障和监督规定,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办法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的五类未满18周岁的儿童。包括: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当收留上述儿童时,办法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区分情况登记保存相关材料。如:属于被遗弃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属于公安机关打拐解救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DNA信息比对结果、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属于流浪乞讨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在生活照料方面,办法规定除重度残疾儿童外,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生活照料服务。同时应当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
为加强儿童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以及儿童康复、教育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并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做好巡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