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宁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办法》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大对学校视频防控设施设备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等职责。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理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指导。
《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