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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建局:未经消费者同意,售楼处禁用人脸识别

确有必要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识人脸识别区域及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用途,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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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人脸识别系统使用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加强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昆明市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消费者进行身份识别,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强制消费者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方式进入商品房销售场所或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确有必要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识人脸识别区域及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用途,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清自查,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人脸识别系统使用行为。自清自查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底。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违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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