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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表决通过 深圳人的“数据权益”有了立法保障

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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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长期以来,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等行为令人深恶痛绝。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安装应用程序时可以“一键同意”,撤回同意时却设置各种障碍,甚至一旦注册无法注销。为此,《条例》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一是处理个人数据具有告知义务;二是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的同意;三是针对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情形,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并在立法中首次认可了数据处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的有效性。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滥用,将造成较一般个人数据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为避免生物识别数据的滥用,《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此外,《条例》强化了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保护,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适用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并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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