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r\nHoneywell起诉的理由是:无锡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企业英文名称使用“HONEYWELL”,且被告在其车间、工作服、名片等服务标记上突出使用HONEYWELL的字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r\n\r\n2004年8月,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黄海光律师接受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Honeywell”认定为中国的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侵权。在诉讼中,黄律师申请了证据保全,由法院将被告侵权的证据固定下来。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例,2004年11月下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判霍尼韦尔公司胜诉,被告被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名,并偿付由此带来的损失。
\r\n\r\n此案是江苏省首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Honeywell公司也成为迄今为止第四家在中国通过法律程序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跨国公司。而获得中国的“驰名商标”称号,将更有助于在中国加强和保护这些全球知名品牌。
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企业应增强防范意识
据了解,在上述案件中,由于被告还没有开始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侵权行为就被霍尼韦尔(Honeywell)公司严密的市场监察系统所发现,并及时诉诸于法律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而近年来,发生在安防及其它产业的商标侵权、仿冒伪造案件屡见不鲜,像霍尼韦尔公司那样能及时采取措施将侵权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从而免受重大损失的幸运者却并不多。许多受害企业轻则影响到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重则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品牌形象及长远利益发展。
当今,受到各种侵权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他们所遭遇过的各种侵权行为,无不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摆上桌面。以日本艾礼富电子来说,早在四年前他们在中国的营业额一年就达到4000万以上,但由于在市场上遭遇到品牌的争议,2003年的营业额却只有1000来万。
其实,如今中国安防市场上仿冒、伪造、侵权泛滥成风,一方面是相关企业受利益驱使,急功近利,为了赚钱将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法律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的权益于不顾而所为。而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其中包括消费者及经销商大肆使用仿冒伪造产品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外,行业内的一些经销商、工程商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甚至与仿冒伪造厂商合作,还有的通过低假购买、高价销售仿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产生购买到正品的错觉。他们的非法经营不仅损害了相关制造商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营秩序。
中国有句俗语——“树大招风”。“树”长大了,如何避免被“风”刮倒?经营企业也是同样的道理:一旦企业经营得势,品牌够响亮,就要小心别人“打”你的主意。那么,企业的合法利益应该如何得到保护?企业自身又需要为此付出什么?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霍尼韦尔公司的做法。霍尼韦尔公司在亚太地区拥有超过70年的发展历史,如今霍尼韦尔公司的业务已经遍布亚太地区的13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在全球的年销售额为250亿美元。据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传播与公共事务总监车飞介绍,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公司成立了严密的市场监察系统,随时监察市场可能出现的对公司不利的各种侵权行为,并及时同各地政府和司法部门紧密配合,毫不迟疑地打击任何侵权的公司和行为。
在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虽然我们不便透露霍尼韦尔公司的市场监察系统具体构成如何,运作方式如何,但我们却可以由此受到一些启发:企业在还未受到权益侵犯时就该考虑制定详细的防护措施,将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中,不让侵权者有机可乘,防患于未然。
加强企业科技研发 提高仿冒伪造门槛
当然,对于很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我在明,人在暗”。即使企业建立了完善的防护系统,事先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去防止仿冒伪造等侵权现象的发生,但侵权行为还是防不胜防。
对此,海康威视的总经理胡扬忠曾经指出:“对于仿冒这样的风气,要以不断推出新产品来应对。新产品能提高性能、降低成本,而仿冒产品则相对滞后。”
没错!现在,很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开始从技术方面加强自我防范。他们一方面坚持走高科技路线,通过提高科技含量来提高仿冒和伪造的难度,通过加快研发速度,让仿冒厂商跟不上产品更新的步伐;而另一方面,针对中国市场对价廉物美产品的强烈需求,企业还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以降低生产成本,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产品价格,让消费者能以合适的价格买到理想的产品,从而放弃使用仿冒伪造产品。另外,对工程商和经销商这些合作伙伴来说,企业也正在尽力保证这些合作伙伴的商业利润,以免他们受到假冒产品的“诱惑”。
像是艾礼富的高级经理汤濑和则就表示:“作为一个正规厂商,你的产品只能永远超过假货。”也因此,面临市场上品牌问题的日本艾礼富电子在近1年半的时间里,坚持走高科技路线,并同时加快产品的研发速度。目前,他们已经开发了200多种新产品,并在苏州和深圳的宝安区新建了两个新的工厂,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以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
以法律支持为后盾 法律维权势在必行
当企业已经为保护知识产权竭尽全力,却仍然受到其它企业的侵害,那么此时,企业就该考虑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曾经有位法律专家打过这样一个生动的比喻:如果某个人有一杯属于自己的咖啡,不喝,我拿来喝了,他还冲着我笑,说‘没什么’。这就等于他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商标也是如此,别人抢注了你的商标,或者使用了你的商标,你不去打官司把它拿回来就等于你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法律允许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纵观整个中国市场,我们可以发现,目前许多企业正处在放弃属于自己的“咖啡”,或者“咖啡”被别人喝掉了却不知所措的状态中。
所幸,目前许多厂商已经看到了商标、仿冒对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而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据了解,2002年,海康威视的压缩板卡被别的企业仿造后,他们就是通过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法律诉讼,才使得几家仿冒比较严重的厂商停止了仿冒的动作。
而艾礼富公司的高级经理冉芸华也表示,公司已经成立了一个法律事务方面的团队,专门处理公司被侵权事件,目前,一切工作正在取证调查过程中。她同时指出:“艾礼富要把自己的LOGO抢回来,绝不能对法律途径不予置问,如果不诉诸于法律,就等于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默认,这是对企业本身乃至整个行业不负责任的态度。”
执法“瓶颈”亟需突破 知识产权建设任重道远
然而,一些企业为什么宁愿“放弃自己的‘咖啡’给人喝”,在受到侵权后不想诉诸于法律解决?难道他们真的愿意将自己的应得利益拱手相让,或者对别人的侵权毫不在意?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据有关人员表示,以前,一些执法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以及执法结果的不满意。
从相关资料了解,除了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的门槛过高、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始终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瓶颈”。特别是涉及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缺乏量刑标准,极为容易导致执法部门经常“以罚代刑”,从而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使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局面。
不过,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突破制约知识产权执法的“瓶颈”,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成为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成为中国主动塑造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大国形象和积极履行中国加入WTO承诺的必然要求。
据黄海光律师介绍,加入WTO后,为了与国际接轨,中国已在2002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而为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宣布自12月22日起正式实施。《解释》不仅对刑法所规定的7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有关定罪量刑的情节规定了具体的数额数量标准,也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一些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它实际上为中国的公、检、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从而必将真正震慑、减少那些侵权、假冒行为。
对于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建设上所取得的一系列进步,很多国外企业深有感触。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刘万忠透露,美国强生公司等一些外商在华投资企业曾经深受侵权事件的影响,表示要退出中国市场。但是,得益于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不但没有退出,反而增加了在中国的生产线。
而霍尼韦尔公司在获得胜诉后,其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沈达理先生也表示:“我们对中国政府的支持表示感谢,我们将继续同政府和执法机构合作,因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对人人有益,包括正在全力发展自己品牌的中国公司和希望使用货真价实产品的中国民众。”
由此可见,中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已经迈开了崭新的步伐。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既是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