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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假维权所暴露的市场问题

资讯频道文章B
  “企业打假”现象暴露出当前整个打假工作存在的深层体制问题:部分地区之所以出现假劣商品越打越多、屡禁不止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打假监督体制,对制假售假尚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遏制,亟待进行改革。
一、打击力度尚不足以抑制制假售假的动机,制假售假行为的动机是谋取暴利,只有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严厉处罚,使得制假售假者对风险的予期超过回报预期,才能有效抑制这种行为。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二、对假货和制假设备的处置存在缺陷,很多假货被政府部门没收后,经过一段时间,仍然流通到市场上,没有销毁。
三、处罚过轻是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处罚效果不够明显的重要因素。”以罚代刑”的做法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一些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四 公开仿冒知名企业的品牌产品,非法印刷商标更为分散、隐蔽。新的侵权方式主要包括:①利用知名商品的产地声誉,在注册地、商标和实际产地之间制造混乱,误导消费者;②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标识,或仿冒特有包装装璜。③利用分装生产加工方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超量生产。
第四,运输和销售方式更趋多样化,假冒侵权行为向规避法律约束的理性造假发展。
第五,假冒产品的生产主体,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证生产商所占比重最大,法人制假呈上升趋势,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为主。打假措施:政企联手 多管齐下 深入打假
目前企业打假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手段更隐蔽,造假水平越来越高,甚至能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许多团伙都有经济实体作掩护,交易对象、运输线路、制假现场都有一套考察、反侦查程序。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专业的打假机构,多管齐下,政企联手“捉鬼”,才能取得成效。


邦特打假专家解析中国打假误区
误区一:追求查获的侵权品的数量——打假的目的是什么?
实践中,一些权利人在打假过程中常设置一个数量标准——如果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侵权假冒产品的数量未达到设置的标准,往往认为不值得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而听之任之。由于根据中国相关商标法律的规定,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罚一般基于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而大多数侵权人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行政机关很难从其销售记录中获得证据证明其确切的非法经营额。因此,被查扣的侵权假冒产品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事实上,上述案件中的假冒产品半成品和配件、包装盒等都会被计算在非法经营额之内)。或许,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对此,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打假的目的是什么?显然,不仅仅是具体查获了多少侵权产品,对侵权人罚了多少款,最重要的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
  事实表明,侵权人完全了解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为躲避处罚,多采取以销定产的方式,且每批次的侵权假冒产品的数量都不会太大,并且绝不会保存一定数量的侵权产品等着执法部门去没收。即便在一次查处行动中侵权人被查获权利人觉得满意的一定数量的侵权品,其为此受到的罚款实际上也要远远低于其已经获得的利益。因此,一定要等到确实能查获一定数量的侵权假冒产品客观上为一些假冒行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能够查获一定数量的侵权品固然是好事,但鉴于打假的目的应该是品牌保护,尽快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是最重要的事情。

误区二:过于重视侵权假冒产品的生产者——打假的重点是什么?
  很多权利人非常关注侵权假冒产品的生产环节,但往往忽视销售环节,认为对侵权假冒产品的生产者采取行动就能达到斩草除根的效果。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侵权人对侵权品生产也同样基于市场的需求。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生产。
  举一个笔者听说过的案例:在中国广东某地曾有一家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虽然多次对其采取查处行动,总是不能有效地制止其侵权行为,并且还发生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权利人不再以该工厂为目标,而采取围城打援的方式——只要在该工厂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的批发零售市场发现有人销售其侵权产品,就对销售商进行打击。如此没过多久,该工厂便自动停止了侵权产品的生产。原因很简单,没有人愿意为销售其侵权产品而受到处罚。没有了市场就没有了利益,当侵权成本高于所能获得的利益的时候,侵权人自动就会停止侵权行为。
  因此,在打假过程中,重视对侵权假冒产品的生产者的查处力度的同时,在市场上堵截侵权假冒产品往往也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打假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指出权利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要为假冒行为的泛滥提供正当的理由。既然假冒行为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在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权利人采取有效的打假方式和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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