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云南曝出“躲猫猫”事件以来,发生在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现象引起了高层的重视,最高检曾发出通知,要求进行全方位的整治,严厉打击“牢头狱霸”。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在监舍内安装摄像头,对监舍内人员的举止进行不间断的监控,成了重点推广的措施之一。不仅新建造的看守所需要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已有的看守所也要进行改造。
据了解,云南省将投入资金1500万元,加上各地配套经费共3000多万元,对全省看守所监控系统进行完善和改造,实现看守所监控系统等盲区和死角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在今年9月底以前解决全省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
在昆明市,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和收教所开展了监所大整顿工作。据统计,全市各监管场所共投入1500余万元用于监控设施升级改造。其中晋宁县公安局投资36.5万元完善监控设施;盘龙分局看守所投入200万元对监控系统进行整体更换;官渡区看守所投入监控系统改造经费60多万元。
同时,重庆市万盛区看守所在去年搬迁到新址后,目前已新安装了144个摄像头。通过24小时不间断监管,以此来预防狱霸和类似“躲猫猫”事件的发生。
联想到今年发生的陕西丹凤县公安局“躲猫猫”、江西九江看守所“做噩梦”、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嫌犯睡梦中“床上摔下”等几起涉嫌或已被证实的嫌犯或在押犯人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当质疑初起,在关键的时间、关键的地点,摄像头都出了问题——要么是“摄像头坏了”,要么是“电脑硬盘故障”,要么是关键镜头“始有终无”,剩下的是“这个可以有”。这种不受约束的信息垄断,暴露了管理制度的漏洞,直接导致“刑讯逼供”或“牢头狱霸”的产生。
但加装了摄像头,是不是就能够杜绝“躲猫猫”事件的发生?其实未必。摄像头的全方位、不间断、实时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实施监控,但这毕竟只是一项技术,既受到技术设备的限制,也易为操作人员所操控。比如,如果长时间停电,储存信息的硬盘故障等等,都会让先进的监控设施失去作用,人工操作更可以对储存信息进行编辑、删改。事实上,一些已经安装了监控设备的地方,在关键时段常常会出现“空白”,尽管会让人留下无尽的想像空间,但毕竟难以找到有关人员玩“躲猫猫”的直接证据,最终只能是不了了之。
因此,要彻底杜绝“躲猫猫”现象,一方面要加强对民警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廉洁自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事事、处处按规矩办事。在此基础上,再加上适当的技术手段,三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由此可见,预防“躲猫猫”绝对不能患上“摄像头依赖症”。摄像头只能让民警的视角更广、信息更全,但也会使发生在监舍内的不正当行为更加隐蔽,民警监管的难度更大。过分夸大摄像头的作用,甚至把监管不力的责任全部推到没有摄像头身上,让摄像头成了渎职失职的替罪羊,这无疑是十分危险的。“摄像头依赖症”只不过是技术崇拜的具体化而已。试想,如果没有了摄像头,是不是只能对牢头狱霸束手无策?
既然摄像头是解决“刑讯逼供”或“牢头狱霸”监管及取证的关键,何不从制度上严防死守这一关?比如将制度进行细化,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对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予以开除或撤职:1.在没有摄像设施的地点审讯;2.审讯室或监舍没有安装摄像头,或摄像头损坏而没有及时修理;3.摄像头停运或抢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其间的审讯须有律师在场,同时监舍要处于人工监控视野之内;4.在有争议的案件中,不能正常提供或完整提供摄像资料;5.没有专人负责摄像设备的实时操作、监控与管理;6.摄像资料没有保持全天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7.审讯开始摄像人员没有同时就位并签字确认设备正常,审讯结束,没有拷贝一份,由参与审讯人确认存档;8.摄像资料经过移花接木和剪裁的技术处理,有作假嫌疑的;9.排除国家机密,没有理由拒绝家属和律师调看或复制摄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