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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余存款“蒸发”银行监控不力担责

储户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时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窃取,导致存款被伪卡消费及支取,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银行因监控不力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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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时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窃取,导致存款被伪卡消费及支取,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银行因监控不力应承担全部责任。

  ATM机遭人破坏 储户信息被窃

  今年3月22日,利某在某行灵山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灵通卡。5月8日19时51分,利某到某行灵山支行营业部网点ATM机取款人民币1000元,卡内余额为132392元。5月9日16时40分至47分,利某陆续收到短信通知,他的灵通卡在异地POS机支出现金共计110570元及在ATM机支取现金20000元,收取手续费20元。利某收到短信后,电话联系某行灵山支行,要求停止该卡交易,并持卡到灵山公安局三海派出所报案。5月10日,该卡又被他人在异地ATM机取款1800元,手续费2元。至此,该卡余额为0元。

  监控录像显示,2010年5月8日19时47分至20时50分,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在ATM上先破坏密码防护罩并安装了读卡装置和摄像头。在利某取款1000元后,犯罪嫌疑人窃取了利某的账户资料和密码。

  存款“蒸发” 诉求银行担责

  利某认为,某行灵山支行的ATM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密码和信息资料遭窃取,造成重大损失,于是诉至灵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某行灵山支行支付存款1323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利某在某行灵山支行开设银行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行灵山支行应对利某的储蓄存款资金负有安全保管和支付正常利息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明确规定,出现“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是发卡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利某持某行灵山支行银行卡到某行灵山支行安装有摄像头的ATM上取款时,有理由相信该取款场所及取款方法安全可靠。当利某取款后,不料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在某行灵山支行ATM上安装的读卡装置和摄像头,将其账户资料和密码窃取,并在其取款后的第二天,持伪卡异地消费及取走其账户存款132392元。

  法院认为,利某所持某行银行卡的存款失窃,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作案所致。某行灵山支行虽在其自动取款机处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但对犯罪嫌疑人在其安装的监控摄像头下安装窃密装置却不知晓,某行灵山支行疏于安全防范义务,严重失职行为是造成利某的存款资金失窃的重要原因。某行灵山支行应对其监控不力造成储户存款资金被窃承担全部责任。利某按正常程序前往某行灵山支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没有明显过错。

  法院认为,储户在ATM上取款时被偷窃密码,导致存款被伪卡消费及支取,银行未尽到有效识别他人伪造储蓄卡的职责,向错误的“储户”履行合同,而拒绝向真正存款人支付存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由某行灵山支行向利某兑付银行卡余额132392元,并支付全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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