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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办法》对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评价程序、管理措施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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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要求,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办法》对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评价程序、管理措施等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评价命名一次,三年后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

  《办法》明确,创建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还明确了各项建设内容,以及不得参与创建的情形,指导参评城市积极推进城市安全各项工作。评价工作采取城市自评、省级复核和国家评议的程序进行,即参评城市要先开展自评,评价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的向省级安委会提出申请,省级安委会复核通过后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国务院安委办组织综合评议并将拟命名城市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进行命名授牌。《办法》还对复评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强调,要加强监督管理,规定了取消参评城市参评资格以及撤销已命名城市的具体情形,对评价过程中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鼓励地方政府对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创建工作,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制定并细化了城市安全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救援和安全状况等六个方面的指标,为城市创建、省级复核以及国家评议提供量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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