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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审议通过 8月1日起施行

近日,《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包含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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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获悉,近日,《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包含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合作,按照规定在校园及周边建设警务室;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将校园及周边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系统监控和报警平台。公安机关接到学校安全报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条例》在校园安全管理中提出,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保安员资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人员确需进入校园的,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式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存储、调用调取等管理制度,保证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另外,《条例》还对学校的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应当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同时还针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校车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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