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10 万元。处罚事由为,当事人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安装在旗下门店,以此统计进店人数并分析男女比例、年龄等,从而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通报显示,今年 1 月至 6 月,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采集上传人脸照片 431623 张。该行为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面对此问题,小鹏汽车表示:
1. 小鹏汽车在上海市监局检查之前就已经主动撤下了所有的采集设备。
2.人脸数据由第三方软件提供商收集,小鹏汽车不存储此类数据,仅仅收集总体到访量等集合数据。人脸数据已经删除。
3.此次市监局处罚的商家众多,但由于以上原因,小鹏汽车获得了从轻处罚,在此次受罚的企业中罚款额较低。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违规滥用问题突出,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的问题也不少见。
而在今年3·15晚会上,央视曝光过科勒、宝马等门店通过安装摄像头,并在消费者无感的情况下,违规收集消费者人脸数据等情况,对此各门店也进行了相应的回复。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在今年11月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