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普于美国时间2011年1月24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了台湾友达光电(AUO)及其客户——液晶电视机和液晶显示器的组装厂商,同时还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了对友达光电的诉讼。夏普表示,今后如果确认配备了侵犯该公司专利的友达光电生产的液晶面板和液晶模块被用于产品,将会提起更多诉讼。
夏普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和起诉书中指出,“友达光电生产的液晶面板和液晶模块,以及其客户在美国销售的使用了友达光电生产的液晶面板和液晶模块的液晶电视和液晶显示器,侵犯了夏普拥有的液晶专利”。夏普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令禁止向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国内销售友达光电生产的侵权产品。另外,在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夏普仅将友达光电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
夏普认为受到侵犯的液晶相关专利为以下七项。
(第6,879,364号):为了改善视野特性而控制液晶配向的液晶显示装置
(第6,937,300号):配备带有微细狭缝的像素电极的液晶元件制造方法
(第7,057,689号):带有旨在实现广角的相位差补偿元件的液晶显示元件
(第7,283,192号):在广角中改善视野特性的液晶显示元件
(第7,304,626号):改进液晶的栅压波形,从而提高显示质量的技术
(第7,532,183号):尤其在驱动技术方面,为了获得更佳画质而改善响应速度的液晶显示元件及驱动方法
(第7,838,881号):液晶显示装置等显示装置中使用的有源矩阵基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