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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外,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都禁止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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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近日公布了《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外,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都禁止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隐私区域装摄像头将强制拆除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市内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要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这其中就包括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危险物品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枢纽、水利工程、商业网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等。

  为保护个人隐私,有一些区域、场所是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比如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操作区域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在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区域、场所和部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其他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的设备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同时还将被处以罚款。

  视频资料至少留存30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提供信息并进行登记,同时,信息资料至少留存30日。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删改、破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也不可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查阅监控视频不得少于2人

  监控视频哪些人可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调查、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取、查阅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调取、查阅或者复制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调取、查阅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获取的信息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内,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这些地方应设视频监控

  研制、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汽车、长途客运车、轨道交通列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中心城镇和城市桥涵设施;

  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

  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流中心、大型人防工程、重要科研单位、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

  公园、旅游景区(点)、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

  大型商业网点、大型农贸市场、大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收银台、公共区域,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城市地下人行通道、步行街;

  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

  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集体和个人宿舍;

  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操作区域;

  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区域、场所或者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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