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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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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是天津市开展的创制性立法,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措施、数据安全、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紧紧围绕天津市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迫切需求和发展趋势,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旨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加快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该条例的出台,为天津市大数据发展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标志着天津大数据发展应用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深入推动国家大数据战略在天津的实施,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大力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快速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全力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全面提速数字天津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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